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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04028276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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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三、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
中午時間亦得採計。因業務需要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申請
加班,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計算。
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