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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亞洲矽谷計畫,
並整合本府各機關(構)作業,特設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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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本府亞洲矽谷推動平台,負責本府各機關(構)亞洲矽谷計
畫相關推動策略之規劃、審議及統合協調。
(二)配合中央各部會亞洲矽谷相關政策之推動。
(三)其他有關推動亞洲矽谷計畫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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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當
然委員三人,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指定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
(二)本府各相關機關(構)代表。
(三)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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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
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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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為研商及推動亞洲矽谷計畫及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得設專家諮
詢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三十人至四十人組成,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由本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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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另召集人得於本會委員中
指定副執行秘書一人或數人,協助綜理本會相關業務;幕僚業務由本
府各相關機關(構)指派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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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本會為辦理各項業務,得由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或業務主辦機關(
構)召開相關會議,以利整合相關業務、控管執行進度及統合經費預
算等事項,並將辦理情形陳報本會。
會議得邀請專家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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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及專家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會執行
秘書協調本府各相關機關(構)指派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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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請本府各機關(構)就亞洲矽谷相關議題提報資料,並於必要
時列席本會會議說明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
家或相關機(構)代表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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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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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函送各權責機關(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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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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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