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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4269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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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
  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該教育年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期間於同一學期連續三個月以上。
  (二)因家庭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
    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
  (三)經家長或教師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認為延長修業年限有
    助於其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並經學校個案輔導會議確認。
四、申請作業程序與應備資料:
  (一)作業程序:
      1、身心障礙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接受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後應指派相關教師協
            助家長撰寫一年學習輔導計畫,並成立個案評估小組,就相
            關計畫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提報校內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3、學校得視申請學生狀況,邀請專家學者、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成員、學生導師、家長、醫療人員等相關人員組成個案評
            估小組。
      4、個案評估小組審查通過後,學校檢具申請資料送鑑輔會審議
            。
      5、鑑輔會召開審議會議,得邀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導師及
            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二)學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鑑輔會申請:
      1、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公立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
      3、個案評估小組評估報告。
      4、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5、學生申請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
      6、個別化教育計畫。
      7、學生出缺勤紀錄。
五、經鑑輔會鑑定同意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由本府書面核定之,
  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修業之年級以當年度原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以一年為
    限,安置於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學校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安排
    適合之班級。
  (二)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以不增加學校班級數及教師
    數,並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為原則。
六、學校應提供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行政支援,執行學生學
  習輔導計畫、追蹤學習成效,並應適時修正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七、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相關義務與權益如下:
  (一)曾申請本府教科書補助、就學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或
    其他特教補助者,當年度不得再重複請領。
  (二)就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應俟鑑輔會安置當年度新生後,再行安置。原學校原班級名額已
    滿者,由鑑輔會逕行依特殊教育法就近安置至其他適當學校特教
    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