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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11024018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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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之
    正式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
    時數之限制。
圖表附件: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
  狀況,應報桃園市政府府核准後始得實施。
七、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
    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八、學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予以減
    授。
    童軍團團長於假日辦理訓練或其他團務活動,依實際帶領團數每一團
    減課四節,且不列入第四點附表二規定之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總節
    數。
    前項所稱童軍團,指已完成童軍三項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