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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及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5009707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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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
  迫入學業務,有效提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期程:每年五月份前辦理前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強迫入學業務執行
  情形考核。
三、考核項目:
  (一)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二)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三)參與本府辦理中輟相關會議、依規定辦理通知入學並按時提供資
    料。
  (四)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之家庭訪問。
  (五)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家庭清寒或變故,協助其解決困難。
  (六)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勸告其入學。
  (七)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經勸告仍未入學,以書面警告限期入
    學。
  (八)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經警告限期入學而未入學者進行罰鍰
    。
  (九)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所處罰鍰,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四、實施對象: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五、考核方式:以書面資料審查方式進行,評分說明如附表。
  (一)自評:依附件表格請各單位自評並將書面資料送至本府,自評部
    分不列入計分。
  (二)複評:由考核小組依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供資料進行複評。
圖表附件:
六、考核小組: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本
  府衛生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等科長級以上人員組成
  。
七、獎勵:(獎勵對象為各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長官)
  (一)特優:一所,2人各記功一次、4人各敘嘉獎二次。
  (二)優等:二所,2人各敘嘉獎二次、2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甲等:二所,1人各敘嘉獎二次、2人各敘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