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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
迫入學業務,有效提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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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期程:每年五月份前辦理前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強迫入學業務執行
情形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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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
(一)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二)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三)參與本府辦理中輟相關會議、依規定辦理通知入學並按時提供資
料。
(四)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之家庭訪問。
(五)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家庭清寒或變故,協助其解決困難。
(六)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勸告其入學。
(七)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經勸告仍未入學,以書面警告限期入
學。
(八)應入學而未入學適齡國民,經警告限期入學而未入學者進行罰鍰
。
(九)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所處罰鍰,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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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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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方式:以書面資料審查方式進行,評分說明如附表。
(一)自評:依附件表格請各單位自評並將書面資料送至本府,自評部
分不列入計分。
(二)複評:由考核小組依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供資料進行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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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小組: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本
府衛生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等科長級以上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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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獎勵對象為各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長官)
(一)特優:一所,2人各記功一次、4人各敘嘉獎二次。
(二)優等:二所,2人各敘嘉獎二次、2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甲等:二所,1人各敘嘉獎二次、2人各敘嘉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