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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市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幼兒園)之超額教師遷調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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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之順序如下:
(一)經核定停辦、解散學校或幼兒園之超額教師。
(二)新設學校或幼兒園須移撥之超額教師。
(三)學校或幼兒園減班之超額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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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或幼兒園得因實際需求,將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之留職停薪教師
(含因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他原因)納入超額教師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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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額教師得以本市全部出缺學校或幼兒園為介聘志願,並按其核定積
分高低依序選填學校或幼兒園。
超額教師之積分相同者,應依序按其現職學校或幼兒園服務年資(以
資深者優先)、出生日期(以年長者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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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額教師之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以下簡稱超額學校或幼兒園)於超
額教師介聘達成後,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
超額學校或幼兒園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有教師出缺時,因超額
介聘至他校之教師,得依其意願申請優先回原校任職。申請人數超過
出缺名額時,依其積分高低順序處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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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得依其志願、超額學校或幼兒園之積分及相
關規定,申請當年度市外介聘;且當年度申請市外介聘者,不得再申
請市內介聘。
超額教師申請市內介聘時,得保留及採計歷次超額學校或幼兒園之積
分,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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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額教師應詳填介聘申請表,由學校或幼兒園依相關規定審核積分後
,送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
服小組)辦理,並應參加公開介聘作業。
未依規定詳填介聘申請表及選填志願者,得由聯服小組依其積分順序
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或幼兒園,超額教師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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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額學校或幼兒園應對該校(園)申請參加市內介聘之教師負審查責
任。
教師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或
評議期者,超額學校或幼兒園應將其送請該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該教師不得申請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教師於介聘後三個月內,經新任職學校或幼兒園發現其於超額學校或
幼兒園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將其送請新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
議;該教師經查證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本局應追究超額學校或幼兒
園審查疏失之責任。
新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不能證實調入教師確有第二項情事之一者,不得
拒絕該教師調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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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局規定日期及時間內至新任職
學校或幼兒園報到。違反規定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