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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客綜字第108013944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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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事
  務與客家文化傳承,強化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桃園市政府
  客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客家政策發言平台,蒐集並了解意見。
  (二)研析客家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三)本市客家文化活動規劃、執行及資源調查等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本市客家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具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議題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分組(區)召開小組會議方式為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本
    會完成請假程序。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缺席會議達二
    次以上者,本府得予解聘。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
  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參採。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