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04172號 令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考核
十四、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依規定履行職務及代理人制度。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四)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五)曠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六)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七)工友之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
     情事者。
十五、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優先考列甲等:
   (一)年度嘉獎數累計達三支以上。
   (二)工作表現優良克盡職責。
   (三)有重大績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