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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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依規定履行職務及代理人制度。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四)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五)曠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六)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七)工友之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
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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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優先考列甲等:
(一)年度嘉獎數累計達三支以上。
(二)工作表現優良克盡職責。
(三)有重大績優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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