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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04172號 令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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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懲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
   (二)參與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四)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
   (五)研提行政革新、參與與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異事蹟。
   (二)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三)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四)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五)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足堪他人表率。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局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公務設施或用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損壞,損失輕微。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五)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六)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或刷卡,經查獲屬實。
   (七)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較重。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較重。
   (四)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五)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