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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04172號 令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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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工作守則
七、外勤工友、技工工作項目為駐地廳舍環境清潔整理、公文收發、技術
  維修、協辦文書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內勤工友、駕駛工作項目為車
  輛駕駛、公文收發、廳舍環境清潔整理、協助文書處理及臨時交辦事
  項。
  外勤工友工作內容,各大隊應視實際需求規範,技工、內勤工友及駕
  駛工作內容由秘書室規劃。
八、同大隊外勤工友若有二位以上同時請假,應提前知會分隊,若有急迫
  或重要公文則由分隊集中於指定處所,並由職務代理人統一送至本局
  ,若同大隊外勤工友有該日無人代理之情形,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
  並應經大隊同意方可請假。
  第一項指定處所由大隊視業務執行情形與交通動線規劃指定。
九、工友、技工、駕駛請假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工作,但無影響本局
  運作者不在此限。
十、退休、異動、新設分隊或其他造成職務內容需調整時,外勤工友由所
  屬大隊調整,技工、內勤工友、駕駛由秘書室調整。
十一、秘書室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勞資會議,討論待解決事項並建立溝
   通平台。
十二、公務宣達事項統一由本局內部入口網告知。
十三、外勤工友收送公文若有騎乘機車需求,應向所屬大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