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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為活絡商圈經濟、促進本市商業發展、鼓勵商圈組織自主運作
凝聚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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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商圈為依人民團體法經桃園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
並以會址設於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盤點之商圈內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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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總補助額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要點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之條件限制、活動辦
理時間、補助經費額度、自籌款比例、績效指標、審查及考核作業程
序等事項,由本局每年度公告之。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
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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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
(二)每一申請人每年限提一案,且同一申請案件不得接受或申請其它
機關補助。
(三)單一商圈提二案以上者,原則上擇優補助一案。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
函送本局備查。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地方協調及場地租借使用,於核定受補助資格
後,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召開地方共識及店家參與說明會議,並
函送本局備查,需檢附邀請當地里長、居民及店家人數達五十人
以上召開共識會議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
計畫包含攤販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
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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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局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費,不
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
項目用途,並依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申請人執行所提計畫,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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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採書面方式,應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其相關表單格式於每年申辦前,由本局另行
公告: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資料表及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活動辦理單位及計畫聯絡人。
(4)執行期間及實施地點。
(5)計畫內容,包括商圈現況分析、活動內容規劃、執行人力
配置、地方共識及店家參與說明。活動內容規劃包含攤販
設置者,應檢附參與設攤店家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之證明及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6)經費分配及支出項目,包括項目、費用、經費來源及所占
比例。
(7)預期效益。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5、申請文件於提出申請時,應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
應繳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
應以正本為主。
(二)前款申請文件應依序裝訂,置於自備信封套內,於封面載明:「
oooo商圈/申請桃園市商圈補助案」,並以下列方式寄送,申請日
期以郵戳日期或本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掛號郵寄:寄至本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
2、自行派人或以快遞方式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局。
本局受理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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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始進行複審。
申請案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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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於初審通過後籌組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
,其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分別指定本局一級主管及
人員兼任。
(二)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本局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
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任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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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二)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八十分以上,始為合格。合格者依
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
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局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
度。
前項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需
於通過補助核定後三十日內,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協調,並依審查意見
修正申請補助計畫書函送本局備查後,依第十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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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款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執行
成果報告,應包括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局審核
辦理補助款核撥作業。
(三)逾期未請款或依前二款檢附資料有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之情事達二次者,不予撥款。
(四)申請人應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
任。
(五)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款如有結餘,結餘經費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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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
目及額度,於各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局備查
:
(一)承保範圍: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進場搭建、拆除退場、
公開聚集活動之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申請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申請人負責):
1、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六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二千四百萬元。
(五)保險期間:自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申請人並應評估
實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六)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
範投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局備查。
(七)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
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申請人負擔。保險事故發
生,應由申請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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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申
請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局涉訟或應對第三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申請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包
括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申請人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得
之成果資料,應填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局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無
償使用。
申請人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有本點所定之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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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
確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需於計畫內容所載各活動執行日
期前一週告知變動,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前項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
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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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得監督及查核申請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之執行計畫情形,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年度
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2、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員名
冊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3、補助款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情事。
5、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6、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之情事達二次以上者。
7、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局備
查。
8、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9、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0、拒絕接受本局監督、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
關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1、實際執行成效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2、未依時限提送修正後申請補助計畫書至本局備查、未經同意
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3、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4、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申請人有前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
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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