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桃園市(以下簡
稱本市)各區之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所屬
積極參與文化傳承、教育推廣、公共事務、社會公益服務及經濟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除復興
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
|
三、考核對象為本市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
)、協進會成員及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市族群領袖(以下簡
稱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
(一)市族群領袖由本局辦理考核。
(二)協進會由公所及本局辦理考核。
(三)協進會成員、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由區公所、本局分別辦
理考核(初評、複評)。 |
|
四、考核方式分為書面考核、實地考核及專業團隊。 |
|
五、協進會、協進會成員及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考核方式如下:
(一)協進會:
1、每年依附件一辦理一次書面考核。
2、以不定期方式辦理,實地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執行情況
、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參與活動情形。
3、本局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團隊,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
動執行情況。
(二)協進會成員:每年依附件二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三)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三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四)市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四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
|
六、協進會考核,委員組成如下:
(一)書面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五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二人應為
本局簡任官或科室主管。
(二)實地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三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一人應為
區公所業務同仁或科(室)主管。
(三)由本局委託專業團隊依活動性質遴聘(派)二人以上專業顧問擔
任。
(四)成績計算方式:
1、書面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實地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3、專業團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
|
七、協進會考核等第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金三萬元及獎狀一幀。
(二)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頒給獎金二萬元及獎狀
一幀。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至八十四分者,頒給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一
幀。
(四)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勵。
(五)丙等:總分六十九分以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加強輔導對象
。 |
|
八、區公所行政獎勵方式:
(一)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特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及
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該轄區協進會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區公所應加強輔導其會務
運作。 |
|
九、本要點所列各考核對象經考核未達核發標準者,本局得酌減或停發工
作協助費;情節嚴重者本局得予解任。
等第 |
成績 |
核發工作協助費比例 |
特優等 |
90分以上 |
百分之百 |
優等 |
85-89分 |
百分之百 |
甲等 |
80-84分 |
百分之百 |
乙等 |
70-79分 |
百分之八十 |
丙等 |
69分以下 |
百分之五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