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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客家事務與客家語言文化傳
承,強化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以
下簡稱本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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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客家族群基本現況調查與資料分析,藉以掌握客家族
群發展情勢。
(二)推展客語公共化,促進公共場所多以客語為主要使用語言。
(三)增進語言多元化,提升本市市民對客家語言文化之了解和尊重
。
(四)達成客語普及化,推行客語於機關、學校、社團、社區、商家
企業、里鄰等廣泛使用。
(五)促成客語生活化,倡導民眾於社區生活中多以客語溝通。
(六)公事客語政策與其發展策略及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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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導團置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執行長,由客家事務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長。
(二)教育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地方稅務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其他具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語言發展之機關團體代
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輔導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輔導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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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輔導團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輔導團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輔導團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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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輔導團為執行任務工作需要,得分組或分區召開小組會議,主席由
執行長擔任。
小組會議之執行成果應於輔導團會議時匯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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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輔導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
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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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輔導團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
或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輔導團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
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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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輔導團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
行迴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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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輔導團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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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輔導團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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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