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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機關安全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交裁政字第106004024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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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機關安全維護,防制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發生,爰依據「政風機
    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函頒「安全管理手
    冊」等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政風室應依本處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
    發生危安之因素,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簽奉處長核定
    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三、政風室應就本處與所屬單位之特性及需要,以實際案例辦理宣導或講
    習,並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實施演練,以提昇同仁處理危害
    或破壞事件之安全警覺及應變制變能力。
四、本處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處長或秘書主持,並邀集處內各課室主
    管與所屬單位主管參加,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
    偶突發事件之因應作為,每年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一般安全維護
    (一)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室應配合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
        要求,並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
        資料。
    (二)機關首長安全維護
        政風室應協調有關單位對處長、秘書之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
        、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
        上級機關首長或重要貴賓蒞臨時,政風室應協調(助)相關單位
    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四)其他安全維護
         1、明確賦予各單位安全維護之責任區,以結合全體同仁之力量
      ,共同維護機關安全。
         2、對於蒞臨本處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或會客之來賓,適時
      訂定門禁管制辦法,要求值勤人員確實執行; 對重要設施劃
      定禁區,採取隔離措施,以強化值勤功能。
         3、防護器材及設備應定期檢測,保持正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
      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4、於辦公處所發現可疑爆裂物品時,政風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
      處理,並迅速陳報處長採取因應措施,且循政風系統陳報桃
      園市政府政風處。
         5、政風室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及有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蒐
      報危安預警資料,供本處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聯防預警及
      緊急互助功能。
六、專案安全維護
  政風室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
  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
  奉處長核可後,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
七、安全檢查
  (一)政風室應綜合分析本處及所屬單位安全維護狀況,擬訂檢查計畫
        ,報經處長核可後實施。
  (二)安全維護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
        具檢查報告表,簽報處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三)原則上每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或實際狀況,隨
        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八、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遇有本處之一般危安狀況時,政風室應即報告處長,協調相關單
        位處置,並循政風系統陳報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二)遇有本處之重大危安狀況時,政風室應即報告處長,協調相關單
        位進行處置,並於通報警察(消防)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循政風系統陳報桃園
        市政府政風處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且應續報後情。
九、各單位執行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室簽請處長獎勵;
    執行不力致發生危害情事者,依法究責。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