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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交裁政字第106004024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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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
  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廉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各
  課室主管兼任委員,另得視需要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處政風室之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