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1031109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
    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但基地周邊八百公
    尺範圍內已有國民小學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