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環化字第113001948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
    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迅速應變本市突發重大災害,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
  速環境復原,及早完成善後復舊工作。
三、任務:
  (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應變處理及追蹤管制事宜。
  (二)災後水質污染處理及其追蹤事宜。
  (三)廢棄物清除、及其追蹤管制事宜。
  (四)環境清毒、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有關事
    宜。
  (五)環境清理有關事宜。
  (六)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七)負責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追蹤管制。
  (八)環境污染之監測及其追蹤管制有關事宜。
  (九)環境品質檢驗測定有關事宜。
  (十)協助傳播媒體報導與環保相關之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四、編組: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
    ,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小組委員共七人由各單
    位主管兼任,視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類別(如空氣、水、飲用水
    、土壤、海洋、毒化物、廢棄物、環境清理),由本局各該業務
    主管科科長、處長兼任,如遇多種環境污染類別時,得由局長指
    派。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二)本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編組架構示意圖如附表。
圖表附件:
五、本小組成立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災害發生有破壞、污染環境之虞時,災害所致之環境
    污染類別(如空氣、水、飲用水、土壤、海洋、毒化物、廢棄物
    、環境清理)之各該業務主管科科長(以下簡稱業務科科長)、
    處長應報告本局局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本局局長決定成立
    本小組後,業務科科長或處長立即通知相關編組成員派員進駐作
    業。
    (二)撤除時機:業務科科長、處長依災害處理情形,得報請召集人撤
    除。
六、本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地點原則設於本局二零四會議室,供各相關單位執行
        有關緊急應變措施;但業務科科長、處長得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之需要,另報請召集人指定本小組之成立地點,負責相關作業,
    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二)本小組成立或撤除時,業務科科長、處長應報告召集人,並通知
    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
    (三)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四)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立即召開災害
    防救緊急應變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破壞、污染環境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掌
    握各該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報告處置情形。
    (六)各編組單位進駐本小組人員應接受本小組召集人之指揮、協調與
    整合。
  (七)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其他:
  (一)執行編組作業時間若為下班時間至翌日上班時間或例假日,得按
    實際服勤時數簽核、奉准後依加班規定辦理。
  (二)編組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應變小組之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
    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辦理敘獎;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
    則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本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