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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
四項規定,為防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特設桃園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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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
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及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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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文化
局、經濟發展局局長及新聞處處長九人。
(二)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
構及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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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
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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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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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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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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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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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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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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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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