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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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關應於開工前指派監造單位,除奉准自辦監造者外,應依機關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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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關應於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核定,嗣後
由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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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單一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
者,應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開工條件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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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檢具資料(
包括工程名稱、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廠商資料及施工團隊等)申
報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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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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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機關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管理工程品質,並依桃園市政
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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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機關及監造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之履約進度,如有廠商延誤,
應依契約約定及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須辦理停工或展延,廠商應檢具相關事證
提報監造單位查證後送機關核定。
前項因素消滅後,廠商應立即提報復工,或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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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提出相關文件辦理之。
廠商因故須辦理契約變更,亦得敘明理由主動提出。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者,無效。
契約之變更及議價,應依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並按契約約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