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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水綜字第 1060046641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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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施工
十四、機關應於開工前指派監造單位,除奉准自辦監造者外,應依機關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十五、機關應於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核定,嗣後
      由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據以執行。
十六、單一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
      者,應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開工條件檢核。
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檢具資料(
      包括工程名稱、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廠商資料及施工團隊等)申
      報開工。
十八、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十九、機關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管理工程品質,並依桃園市政
      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督導。
二十、機關及監造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之履約進度,如有廠商延誤,
      應依契約約定及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須辦理停工或展延,廠商應檢具相關事證
      提報監造單位查證後送機關核定。
      前項因素消滅後,廠商應立即提報復工,或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復工
      。
二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提出相關文件辦理之。
        廠商因故須辦理契約變更,亦得敘明理由主動提出。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者,無效。
        契約之變更及議價,應依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並按契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