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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水綜字第 1060046641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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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驗收
二十二、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估驗計價,並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
        序提出必要文件,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並據以付款。
二十三、施工承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竣工日期,機關應會
        同監造單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
        否竣工。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確認竣工後依契約約定檢具竣工書件,經監造
        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簽認之竣工書件後,依契約約定辦理驗收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做成紀錄。
        機關於驗收時發現其工程與契約不符,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
        改善並報請機關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