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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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估驗計價,並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
序提出必要文件,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並據以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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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施工承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竣工日期,機關應會
同監造單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
否竣工。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確認竣工後依契約約定檢具竣工書件,經監造
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簽認之竣工書件後,依契約約定辦理驗收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做成紀錄。
機關於驗收時發現其工程與契約不符,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
改善並報請機關複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