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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水綜字第 1060046641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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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整合管理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規劃
  設計、採購、施工、驗收、保固及接管等作業規範與程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施工、驗收及接管等作業,除政府採購
    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得由主辦機關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要點
    規定或另定之。
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與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
    間之權責,應視工程性質,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四、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作業程序及施工規範、交通維持、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及工項編碼等技術作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貳、規劃設計
五、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視工程屬性、規模及施工條件訂定合理工
    期。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各項工程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及設計時,應依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視案件及實際需要擇定服務項目
    。
七、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
    安全衛生須知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及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或比照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
    管理事項。
九、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價格
    資料庫、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或比照本府工務局工項編碼及價
    格資料庫、工料分析手冊,編列工程預算書。
十、各項工程應於規劃設計成果彙整材料及設備檢試驗項目總表。
十一、單一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
      者,應於規劃設計階段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
      檢核表所列項目,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視工程特性與規模,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決定招標、決標與開標方式。
十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參、施工
十四、機關應於開工前指派監造單位,除奉准自辦監造者外,應依機關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十五、機關應於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核定,嗣後
      由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據以執行。
十六、單一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
      者,應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開工條件檢核。
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檢具資料(
      包括工程名稱、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廠商資料及施工團隊等)申
      報開工。
十八、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十九、機關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管理工程品質,並依桃園市政
      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督導。
二十、機關及監造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之履約進度,如有廠商延誤,
      應依契約約定及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須辦理停工或展延,廠商應檢具相關事證
      提報監造單位查證後送機關核定。
      前項因素消滅後,廠商應立即提報復工,或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復工
      。
二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提出相關文件辦理之。
        廠商因故須辦理契約變更,亦得敘明理由主動提出。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者,無效。
        契約之變更及議價,應依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並按契約約定辦理。
肆、驗收
二十二、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估驗計價,並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
        序提出必要文件,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並據以付款。
二十三、施工承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竣工日期,機關應會
        同監造單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
        否竣工。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確認竣工後依契約約定檢具竣工書件,經監造
        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
        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簽認之竣工書件後,依契約約定辦理驗收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做成紀錄。
        機關於驗收時發現其工程與契約不符,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
        改善並報請機關複驗。
伍、結案
二十四、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點交。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應撥付廠商工程尾款,並依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核發完工證明。
二十五、各項工程完工後之保固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二十六、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作業文件歸檔,應依檔案法及機關訂定之結
        案文件歸檔作業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