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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水綜字第 1060046641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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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劃設計
五、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視工程屬性、規模及施工條件訂定合理工
    期。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各項工程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及設計時,應依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視案件及實際需要擇定服務項目
    。
七、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
    安全衛生須知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及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或比照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
    管理事項。
九、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價格
    資料庫、施工綱要規範與工項編碼,或比照本府工務局工項編碼及價
    格資料庫、工料分析手冊,編列工程預算書。
十、各項工程應於規劃設計成果彙整材料及設備檢試驗項目總表。
十一、單一標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
      者,應於規劃設計階段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
      檢核表所列項目,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視工程特性與規模,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決定招標、決標與開標方式。
十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