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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捷運與公車轉乘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1060041051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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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
    使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搭乘捷運與公車間享有轉乘優惠
    之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與補助對象:
    (一)捷運:本市境內大眾捷運系統。
    (二)公車:與本局簽約享有轉乘優惠之客運路線。
    (三)補助對象:經營捷運之營運機構與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受補
        助對象)。
三、民眾使用經本市發行之市民卡,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內雙向轉乘本市
    捷運與公車,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車資差額由乘客付
    費。
    前項票種與優惠額度由本局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定後公告之。
四、客運業者應於轉乘優惠措施實施前完成票證系統作業修正(含程式開
    發及驗票機軟體修正作業)且符合桃園都會區公車電子票證系統營運
    規則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費用為程式開發費與車機軟體修正費等 2類項目,實際補助
    金額另於契約明訂之。
五、受補助對象得依民眾實際搭乘之優惠次數向本局請領捷運與公車間轉
    乘優惠補貼款(以下簡稱補貼款)。
六、申請乘車優惠補助,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所屬路線乘車優惠補助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
        助申請表),及其EXCEL 電子檔案。
    (二)捷運與客運路線營運月報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
    (三)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表(以下簡稱交易明細表)。
    前項資料,除交易明細表由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外,其他由受補助
    對象提出。
七、審查受補助對象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助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
            應扣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予扣除。
         2、文件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電子票證(應扣數額)需與路線別補助申請表應收總金額一致
            。
         2、文件是否用印。
    (三)交易明細表:
    市民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助款須扣
    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助金額。
八、辦理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五點所訂資料(含交易明
        細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受補助對象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對象應領補助款金額。
九、依據受補助對象提送之補助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受補助路線之各式
    行車報表,經與機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致時,受補助對象應提出
    說明;若經查證為申報不實者,不予核撥當月該路線補助款。
十、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
        機關。
    (二)不正利用市民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受補助對象溢領票差補助款
        ,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送
        司法偵查機關。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