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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衛藥字第107004790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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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民眾用藥品質,審核所屬
    各區衛生所之藥品採購,特設本局藥品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所屬各區衛生所主任提出申請之非衛生福利部辦理藥品聯合
        招標採購契約(以下稱部聯標採購契約)或公立機構辦理藥品集
        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稱公立機構共約)之藥品採購。
    (二)審查所屬各區衛生所因特殊情況調整年度安全存量、最低與最高
        安全存量等相關規定。
    (三)其他有關衛生所藥品申購儲備等相關議案,經簽核本局局長同意
        交付本小組審議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局長就本局人員及各區衛生所醫師、藥師派
    任之。
    本小組成員其中衛生所人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小組成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小組成員出缺時,得予補派,其任期至
    原成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開會討論事項涉及成員任職單位時,應自行迴避。
五、本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會議或以書面方式審查申請資料,無申
    請案時得不召開會議。
    本小組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成員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通知藥品申
    購者列席會議。
六、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局藥物管理暨稽查科就
    其所屬人員兼任。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八、本小組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由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