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總隊義勇消防救護人員編組訓練服勤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32002號 書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規劃志工力量,協助處理
  緊急救護工作,特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
  義消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義勇消防救護人員(以下簡稱義消救護)除顧問以外,應符合義消辦
  法第四條,並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對於緊急救護工作具有興趣及熱忱。
  (二)可配合本要點管理規定。
  義消救護宜有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資格,無醫師、護理人員
  或救護技術員資格時,應參加本局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三、符合前點資格而申請加入時,應備妥下列資料,由轄區消防大隊送本
  局辦理:
  (一)異動報告表一式二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彩色相片二吋一張。
  (四)有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並應備妥醫師、護理人
    員或救護技術員證書影本一份。
四、義消救護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
  他訓練。
    除具醫師執照及顧問外,義消救護分隊幹部及隊員均得參加訓練。
  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應於加入義消救護一年內完成。
  常年訓練每月至少應辦理二小時。
  其他訓練包含新進義消救護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各級救護技術員複
  訓及其他必要訓練。
五、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者,應通過本局測驗並參加救護車實習六個
  月以上成績合格,始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六、義消救護於協勤時,應穿著救護制服,或本局同意之服裝,並接受消
  防人員指揮,執行消防法定職務,不得違反或逾越。
七、義消救護分隊幹事每月應編排協勤分配表,以小時為單位計算,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協勤分配表送轄區消防大隊暨分隊備查。
八、義消救護分隊人員至消防分隊協勤,以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為限,且
  不得影響消防分隊作息,並簽到簽退。
九、義消救護於協勤分配表以外時間至消防分隊協勤,經報請轄區消防大
  隊同意者,得登記為協勤時數。
十、義消救護分隊人員每月至少協勤十二小時、出勤二次,或全年至少協
  勤一百四十四小時、出勤二十四次。
  前項情形,若為新進義消救護或事先請長假達二週以上之特殊情況人
  員,協勤最低之時數及次數依比例計算,不足一者四捨五入。
十一、義消救護就該協勤之緊急救護任務,應於救護紀錄表上簽名。
十二、義消救護應參與義消救護緊急救護技術操作評比。
十三、義消救護除依協勤分配表協勤外,本局得視各項任務需要,召集參
   加勤務演習、宣導或出席相關活動,並督導、考核及管理所屬人員
   ,必要時召開聯繫協調會議。
十四、當年度義消救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本局公開表揚:
   (一)績優人員:協勤時數全局前二十名。
   (二)全勤人員:協勤時數達一百四十四小時。
   (三)特殊案件有功人員:協勤到院前呼吸心跳停止案件,而患者康
     復出院。
   (四)其他事蹟經本局認定時。
十五、義消救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局或轄區消防大隊提報解聘:
   (一)無法勝任緊急救護工作。
   (二)全年度協勤時數未達八十小時或無故未依規定接受必要訓練及
     活動達五次以上。
   (三)未先向消防分隊幹部報備調班或請假,全年超過二十四小時未
     依協勤分配表輪值。
   (四)收取、索取財物、利益或推銷商品。
   (五)喪失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資格,逾一年者。
   (六)未參加緊急救護技術操作評比或成績不合格。
   (七)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未於加入義消救護一年內完成。
   (八)違反本要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嚴重影響消防人員形象及分
     隊作息,屢勸不聽從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若為新進義消救護或事先請長假達二週以上之特
   殊情況人員,協勤未達之時數及無故未依規定參與訓練、評比及活
   動之次數依比例計算,不足一者四捨五入。
十六、義消救護代表本局參加各項對外競賽,需陳核消防大隊暨分隊辦理
   審查,並送緊急救護科核備後始可代表本局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