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
一、為整合管理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採購、施工、驗收、保固及接管
等作業規範與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施工、驗收及接管等作業,除政府採購
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得由主辦機關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要
點規定或另定之。
|
|
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與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承攬廠商
間之權責,應視工程性質,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表」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
|
四、機關辦理各項工程之作業程序及施工規範、交通維持、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及工項編碼等技術作業,應依本局訂頒之公共工程工務管理一般
規定、公共工程技術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