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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工品字第106003732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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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施工
十四、機關應於開工前指派監造單位,除自辦監造者外,應依「機關委託
   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十五、機關應於開工前完成職安計畫、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
   核定,嗣後由監造單位及廠商據以執行。
十六、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或經本局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者
   ,應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開工條件檢核。
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檢具資料(包括工程
   名稱、地點、預定開工日期、廠商資料及施工團隊等)申報開工。
十八、機關應上網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十九、機關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管理工程品質,並依「桃
   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督導。
二十、機關及監造單位應確實掌握各項工程之履約進度,如有廠商延誤,
   應依契約約定及「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須辦理停工或展延,廠商應檢具相關事
   證提報監造單位查證後送機關核定。
   前項因素消滅後,廠商應立即提報復工,或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復工
   。
二十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提出相關文件辦理之。廠商因故須辦理契
    約變更,亦得敘明理由主動提出。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
    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契約之變更
    及議價,應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並按契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