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工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工品字第106003732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驗收
二十二、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估驗計價,並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
    程序」提出必要文件,經監造單位審查後送機關核定,並據以付
    款。
二十三、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竣工日期,機關應會同監造單
    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否竣工。
    廠商應於確認竣工後依契約約定檢具竣工書件,經監造單位審查
    後送機關核定。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簽認之竣工書件後,依契
    約約定辦理驗收,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做成
    紀錄。機關於驗收時發現其工程與契約不符,廠商應在機關指定
    期限內改善並報請機關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