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規劃設計 |
|
五、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得依本局合理工期試算表推估工期。
|
|
六、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各項工程之可行性評估、規劃及設計時,應依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視案件及實際需要擇定服務項目
。
|
|
七、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須知」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
八、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要點」,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事項。
|
|
九、各項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本局工項編碼及價格資料庫、工料分
析手冊編列工程預算書。
|
|
十、各項工程應於規劃設計成果彙整材料及設備檢試驗項目總表。
|
|
十一、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或經本局認定為重大公共工程者
,應於規劃設計階段依「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
檢核表」所列項目,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
|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視工程特性與規模,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決定招標、決標與開標方式。
|
|
十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
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