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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安東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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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安東青年創業基地(
  以下簡稱本基地)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
  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基地之場地係指安東青創基地之創客室、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
  辦公室、演講教室、小型會議室、研討室、VR體驗室、MR體驗室、桃
  園體驗館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
  場地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
  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
  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
  進駐團隊及個人會員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
  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
  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
  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安東青創基地遴選委
    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
    亦需經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三)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基地各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
  場地費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安東青創基地合
  作單位辦理之活動,經本局同意,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活動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
  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
  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
  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
  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
  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之必要時,得通知申
   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基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
     貼宣傳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基地之電器
     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基地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
     接待、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基地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
     器材、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基地各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
   應照價賠償。
   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應向使用人請求損害
   賠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基地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
   規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
   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
   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