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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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員工出勤管理,
並落實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桃園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及桃園市政府 105 年 12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 1050324994 號函調整彈性上下班時間之規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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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局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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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勤管理依規定應設置指紋機或臉型掃描設備由人事室指派專人集中
管理為原則,但如有人員因業務性質外派他機關駐點者,應辦理 QIY
外地駐點簽到用(RZQIYU0001)申請,並依規定於財稅內網差勤管理
系統完成線上簽到退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