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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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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出、公差(假)規定
十六、公出(因公務短時間外出),每次申請以 2  小時為限,應於差勤
      管理系統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及前往地點等,並經權責主
      管核准。公出者外出及返回機關仍應按規定刷卡,如洽公完畢逾下
      班時間者,得免返回刷卡,惟當日上班時間需滿 6  小時。
十七、公差時間應視事實需要事先覈實申請,除配合公差任務者外,均應
      先至機關辦理刷卡;公差任務結束,應視路途遠近,審酌時間返回
      辦公。逕赴出差現場免刷卡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申請並敘明理由
   。

十八、公差(假)申請表單內,應詳實填列具體事由及地點。

十九、各單位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公差(假)應嚴謹審核,未依前項規定填
      寫者,應不予核准,經查凡有不實申請之情形,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