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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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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加班規定
二十、員工可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星期例假日或
      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班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
      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完成者,始得
      申請加班。
二十一、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單位主管覈實指派,並事先申請,每人
        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若因
        故無法事先申請加班者,務請依下列時限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
        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加班後次
            一上班日即時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請。
二十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
        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
        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上揭專案加班應於加班前(處理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除外)填報預定逾時加班人員名冊
        ,並敘明加班事由、日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等,經簽會本局
        會計室、人事室陳局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加班費,並請加班人員事
        先至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加班。
二十三、員工加班結束時應刷下班卡;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中午輪值
        櫃臺加班者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一日之內同時中午輪值櫃
        臺及下班加班者,兩者均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其餘有關加
        班事項,仍應依加班管制及加班費報領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為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單位主管或人事室得指派專人不
        定期實地查核,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
        ,除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嚴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