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加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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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員工可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星期例假日或
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班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
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完成者,始得
申請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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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單位主管覈實指派,並事先申請,每人
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若因
故無法事先申請加班者,務請依下列時限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
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四)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加班後次
一上班日即時至差勤管理系統登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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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
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
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上揭專案加班應於加班前(處理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除外)填報預定逾時加班人員名冊
,並敘明加班事由、日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等,經簽會本局
會計室、人事室陳局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加班費,並請加班人員事
先至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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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員工加班結束時應刷下班卡;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中午輪值
櫃臺加班者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一日之內同時中午輪值櫃
臺及下班加班者,兩者均應刷加班簽到、加班簽退。其餘有關加
班事項,仍應依加班管制及加班費報領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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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為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單位主管或人事室得指派專人不
定期實地查核,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
,除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嚴予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