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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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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職務代理
二十五、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請假人員應將工作及資料交代清
        楚,並提供聯絡方式,以利聯繫。代理人未確實代理職務致影響
        為民服務工作者,代理人及單位主管應予以議處。
二十六、辦理活動時,應安排必要人力留守,並至少留有 1  名具決策權
        責之人員,以處理緊急事務或便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