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考核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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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編制內公務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應確
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予以適當懲處,並
列入當事人平時考核紀錄,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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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
除依規定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年終考核紀錄,作為次年是否續聘(
僱)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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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員工如有違反差勤相關規定,一經查獲絕不寬貸,相關主管人員
應負起督導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連帶懲處。若有浮報差
旅費及加班費者,移送政風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