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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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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考核獎懲
二十九、編制內公務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應確
        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考核獎懲規定,予以適當懲處,並
        列入當事人平時考核紀錄,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三十、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之情節者,
   除依規定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年終考核紀錄,作為次年是否續聘(
   僱)之重要參據。
三十一、員工如有違反差勤相關規定,一經查獲絕不寬貸,相關主管人員
    應負起督導責任,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連帶懲處。若有浮報差
    旅費及加班費者,移送政風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