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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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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查勤制度
三十二、辦公時間內各級主管人員應加強所屬人員之管理,並由人事室指
    定人員會同單位主管不定期查勤,每月至少抽查 2  單位,並將
        查勤結果列入紀錄。
三十三、辦公時間內經查勤而無故不在勤者,查勤人員應即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按實際不在勤時數予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
        通知到達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
        人事室簽陳局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十四、人事室定期將各單位「員工出勤異常報表」一份送各單位主管,
        一份陳局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