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辦公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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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上班時間如下:
(一)正常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
(二)彈性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17 時至 18 時。
(三)中午休息時間: 12 時至 13 時。
(四)核心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各
單位於核心上班時間內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五)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本(分)局辦公室時應使用
指紋機按指紋或影像掃描(以下簡稱刷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
上班者,依其上午刷卡時間為準,並以上班滿 8 小時為下班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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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本局各單位於彈性上班時間內,至少需有二分
之一人力到勤,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業務
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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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徵期間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力輪值,輪值人員應於上午 8 時到勤
並於櫃臺服務,單位主管應視業務狀況彈性增加櫃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