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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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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公時間
四、本局上班時間如下:
    (一)正常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
    (二)彈性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17 時至 18 時。
    (三)中午休息時間: 12 時至 13 時。
    (四)核心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各
        單位於核心上班時間內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五)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本(分)局辦公室時應使用
        指紋機按指紋或影像掃描(以下簡稱刷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
        上班者,依其上午刷卡時間為準,並以上班滿 8  小時為下班時
        間。
五、為維持業務正常運作,本局各單位於彈性上班時間內,至少需有二分
    之一人力到勤,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業務
    推行。
六、開徵期間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力輪值,輪值人員應於上午 8  時到勤
    並於櫃臺服務,單位主管應視業務狀況彈性增加櫃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