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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2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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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出勤規定
七、本局除實施自主性差假管理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免簽到退,或因
    公出差、因故請假者外,每日上下班須以刷卡簽到退方式,親自辦理
    到退手續,每日上下班應刷卡 2  次:
    (一)上午上班: 8  時至 9  時。
    (二)下午下班: 17 時至 18 時。
八、上下班忘記刷卡者,由當事人自行於差勤管理系統【 118  】忘(補
    )刷卡申請單(電子表單)申請忘刷卡,惟該年度忘記刷卡次數已超
    過 6  次者應逐次依規定請假至少 1  小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忘
    刷卡一次以曠職 4  小時計。
九、中午休息時間不得提早外出用餐,並應於下午 1  時前返回,如因故
    延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
十一、員工上班刷卡後,應確實到班,不得藉機離開辦公場所處理私務;
      未到下班時間,即排隊等待刷卡,經查屬實者予以議處。
十二、經差勤管理系統「出勤異常 EIP  通知」者,均應補辦差假手續;
      經人事室以書面通知差勤異常 3  日內未補辦差假手續者,以曠職
      論處。
十三、上班應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