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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經市字第112004525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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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市公、民有零售市
    場及核准設置之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之運作能力,提升整體營運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自治
        組織。
    (二)依本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成立之自治管理委員會。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局年度計畫辦理行銷推廣活動。
    (二)辦理經濟部認證之優良市集或主題式市集觀摩;或辦理市場經營
        、管理及行銷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或講座。
四、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得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
    申請。但因配合政策需要或具特殊效益,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表。
    (二)補助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前項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申請文件不完整時,本局得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前點公告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就同一計畫內容向本府二個以上機關提請出申請補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偽造情事,本局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受補助者經費運用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承辦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簽報本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函知申請人
  ,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本要點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額度等事項,由本局每年度公告之。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餐敘、獎金、紀念品、設備、服
    裝及人事費等項目。
八、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送本局
  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九、受補助者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本府或本局名義進行募款或從事其他
  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十、受補助者執行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或相關成果資料,本局
  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
十一、本要點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本局應對受補助者之計畫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
     式查核。
   (二)受補助者應依補助計畫執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需變更計
     畫內容、支出項目時,應以書面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本局核定
     自行變更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執行成效及考核結果,應列為未來審核補
     助申請之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如未規定事項,依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
   及管考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