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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楊人字第106001797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楊梅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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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六、申訴人不服本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機關)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
   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