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騷擾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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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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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
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性騷
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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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電子郵件、網路及
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
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
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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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
務環境,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 03-3322101 轉 5366 、傳真: 03-
3346934 、電子信箱: 121024@mail.tycg.gov.tw ,地址:桃園
市縣府路 1 號 3 樓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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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