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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懲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地人字第1060055837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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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性騷擾防治措施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
        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性騷
        擾)。
四、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電子郵件、網路及
    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
    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
    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五、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
    務環境,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 03-3322101 轉 5366 、傳真: 03-
     3346934  、電子信箱: 121024@mail.tycg.gov.tw  ,地址:桃園
    市縣府路 1  號 3  樓人事室。
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