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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原福字第1060006556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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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肆、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六、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
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十七、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九、本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3)3398637 ,傳真:
(03)3366094 ,電子信箱:
18405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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