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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石門水庫水質水量回饋
區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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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新峰里一至七鄰、十五至十
六鄰、復興里連續六個月以上國民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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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學童,以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之天數
為補助基準,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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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程序:
(一)本區學校:
1、由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童之身分與事實,並提供資料予本
所審核。
2、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分兩梯次辦理
,依學校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3、各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列相關
文件備齊(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校校長核
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所):
(1)午餐金額補助統一收據。
(2)受補助學童名冊暨受補助金額。
(3)學生在校用餐補助日數統計表。
(4)午餐調查表。
(5)補助總表。
4、有轉出或轉入學童者,學校應行文通知本所,並於每年六月
及十一月底前,檢附補助學童暨變更名冊(附件四、五)等
書面資料送本所辦理相關補助或餘額退款事宜。
(二)非本區學校但屬自由學區,且校內有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
1、學童家長需檢附戶籍謄本向就讀學校繳交補助申請書(附件
七),並由學校代為向本所申請補助。
2、補助款項由本所匯撥至學校後,由學校代為發放。
3、其餘程序及應備書面資料依本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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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
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所得暫停補助或
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