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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
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
,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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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
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
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五家
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
,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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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參與工商展覽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
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國外每一展覽
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依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
(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
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合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項展覽皆為國內展者,合計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
等支出項目。
(四)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
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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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限: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
且補助款仍有結餘,經專案核准者,本局得繼續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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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
4、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本局規定之相關文件。
(二)公司、商業參與工商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二目之組團參展廠商名
冊。
(三)申請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四)文件應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由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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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
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
展總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
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款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如為
公司或商業參展者,不列入審查範圍。
(四)本要點所補助之國外工商展覽範圍,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
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各年度補助公告規定之各級市場
優先順序核配。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六)為鼓勵團體參展提升整體效益,本局得優先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
組團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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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
參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者應於參
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款文件應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
金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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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者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
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
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
6、領據。
7、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參與工商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七目之收據。
(三)申請撥款之印章需與原申請書相符;除支出原始憑證外,申請文
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
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由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經費收支結算應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
與受補助者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者,
其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屆至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
報本局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
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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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工商展覽,係指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
十家以上之展覽。
(二)本計畫所稱之國外展覽,係指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
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地點於國外
者。
(三)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
發表。
(五)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第二點之
資格。
(六)受補助者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
、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者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
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 A4 尺寸以上,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
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展
覽展場活動照片、桃園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受補
助者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
(八)受補助者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者,扣減百分之五補助
款;受補助者如有參展事實(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
招牌照片者,扣減百分之十五補助款。
(九)受補助者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十)受補助者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
參展廠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六十,依落
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百分之六十者,不予補助;
其計算方式如下:
A = 實際參展總攤位數/ 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 = 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及廠商組團:
(A+B)/2≧0.8,不扣款
0.6≦(A+B)/2<0.8,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乘以(1-(A+B)/2)
(A+B)/2<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0.8,不扣款
0.6≦A<0.8,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乘以(1-A)
A<0.6,不予撥款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
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
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
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二)受補助者有第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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