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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218907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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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館史文獻、館務發展研究、圖書業務、學術研討會策辦
    、藝術研究專案執行與出版,藝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
    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保存維護、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及圖
    像管理等事項。
二、展覽組:國內現當代藝術之展覽規劃與執行、國際展覽專案引介與推
    展、展示服務管理等事項。
三、教育推廣組:教育活動之規劃、文創出版、志工與實習生管理、藝術
    宣傳推廣、公共關係及公共服務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票務、財產管理與
    資訊、法制、研考、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景觀環境及不屬於其他各
    單位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分館主任、編輯、組員、技士、助理編輯、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典藏組、展覽組與教育推廣組組長及分館主任,必要時得比照講
師之資格聘任;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或講師之資格聘任;助理
編輯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館,辦理專業藝術活動及館務營運,所需人員在
本館總員額內調配。
第 6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分館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