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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申請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景秘字第109000615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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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用及落實管理桃
    園市立虎頭山公園烤肉區(以下簡稱烤肉區)之場地及設施,特訂定
    本須知。
二、烤肉區僅供烤肉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三、烤肉區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五時(若有調整以現場公告
    為準)。
四、烤肉區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當日至本處依先後順序辦理申請登記,經本處審
        核同意後,留存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外籍人士之居留
        證或工作證)始可使用。
    (二)受理申請時間為開放時段前三十分鐘,每人限申請一個烤肉位置
        ,每日限申請一次,額滿後停止受理申請。
五、使用烤肉區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未經申請登記、重複登記或未依核准位置擅自生火烤肉者,本處
        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取消當次使用資格。
    (二)烤肉位置經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轉讓他人,一經發覺,本處即取
        消該次使用資格。
    (三)登記完成後一小時內,如未開始生火使用者,本處得取消該次使
        用資格,並要求返還該位置。
    (四)使用時段結束前三十分鐘,本處將以廣播方式通知申請人開始清
        理使用場地。申請人完成清理作業後應至本處取回證件後離場。
    (五)烤肉區內除劃定烤肉位置可烤肉外,其它空間嚴禁生火,並需使
        用烤肉爐架,不可直接於地板上生火烤肉。
    (六)烤肉區內提供之桌子為共用,不得私自占用。
    (七)禁止露營、喧鬧、燃放煙火及炮竹等行為。
    (八)使用烤肉區場地、設施、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毀
        者應負責賠償責任。
    (九)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本處人員制止不從者,得要求其立即離場
        ,並得拒絕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十)使用人辦理退還證件時,本處將派員檢查使用場地,如發現未清
        理完竣,得要求申請人清理完竣後再行歸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