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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幼兒就學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16298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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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友善教保環境,實現教育機會均
    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就讀本市合法立案幼兒園,且為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未滿五
        歲之學齡幼兒。
    (二)幼兒須於當學期補助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
三、補助額度如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免學費。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
    (二)幼兒請領各項就學補助之總額不得高於全學期實際應繳費用總額
        。

五、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
        四月十五日;幼兒逾補助申請截止日始入園就讀者,以第一學期
        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學期五月十五日為補助申請截止日。
    (二)申請本補助者,由就讀之幼兒園檢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相關
        設籍文件,並於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
        規定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三)公立幼兒園應逕予減免學費;私立幼兒園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
        收領補助款後免轉發;未預先減免或扣抵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
        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發申請人。
六、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三)冒名頂替。
    (四)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七、本補助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