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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期滿重新申請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 1070003203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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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如有繼續設置之需求,且其結構支架之尺寸、位
    置皆未變更者,應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桃園市政府或所委託之專業團體重新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及繼續設置設計圖說(一式三份)。
    (四)設置地點所有權證明文件。
    (五)設置地點及結構支架使用權同意書(附件二)。
    (六)廣告物及其構造設置安全證明書(附件三,一式二份,領有雜項
        使用執照者免附)。
    (七)具有建築、土木或結構鑑定資格之公會或專業團體所出具之安全
        鑑定報告(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免附)。
    (八)原雜項使用執照影本(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免附)。
    (九)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檢附經報備
        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公寓大廈規約;有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應併同檢附區分所有
        權人同意書。
    (十)其他經桃園市政府認有必要之文件。
三、依前點規定重新申請之許可證及雜項使用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且
    其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