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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國民中小學新住民及海外
歸國子女跨國銜轉入學標準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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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跨國銜轉入學作業,應依外
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桃園市國民
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桃園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等相
關規定及本標準作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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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接獲跨國銜轉新住民及海外歸國子女入學時,學校應
立即進行學力評估、安置編入適當年級及安排同母國之學伴,以協助適
應學校生活,且於一週內召開個案會議及完成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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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學力評估診斷得參考華語文基本能力測驗、同年齡學力評估測
驗或心智能力評量測驗之結果,兼採家長晤談、標準化測驗或非標準化
測驗等方式,並參考學生生理發展及教育背景進行綜合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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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經學力評估及參酌家長意見,若有降轉必要,以一至二年級為限,
並應函報本局核備;若有跨教育階段之情事,轉介學校應召開專案會議
,邀請擬轉入學校共同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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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學力評估不具華語能力之學生,學校應立即啟動華語補救教學,並向
本局申請華語補救教學及通譯助理人員經費,協助適應學習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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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啟動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應學校學習環境:
(一)各校註冊組接獲跨國銜轉學生應立即提供學生名單,並註明轉入國
家及學力或語文能力提供輔導組建立受輔學生名單及啟動輔導作為
。
(二)學生因其文字或語言的隔閡,學校應進行啟動適性輔導,如:使用
學習單或個別輔導活動等方式。
(三)每學期期初辦理入學定向輔導活動,另得依據導師評估其適應情形
需求,提供個案認輔、個別輔導活動及小團體輔導活動等。
(四)導師應持續觀察學生的適應狀況,並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協助學
生適應學校學習生活。
(五)學生有不適應情事,導師應立即知會輔導室召開長期性個案會議,
研議後續有效輔導處遇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