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12029475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程序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本府領取收入繳款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申請人應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一式五份,並經校對核章後,
        一份由本府留存,申請人憑收入繳款書收據領回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申請人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府應以書面退回其申請
    。
四、申請人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實施時,其經界之判斷,應
  以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
    分區界線不明確,經本府認定有查證必要者,得退回該申請案件。
五、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有效期限如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建
  築線指定(示):
    (一)基地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者,自核准日起二年。
    (二)非屬前款之申請案,自核准日起一年。
六、已領得本府核發建築線指定(示)圖者,於都市計畫道路、人行步道
  或廣場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七、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將核定之建築線指定(示)圖電子檔與掃描檔,上
    傳至指定之建築管理系統。